我之前被诊断为职业病尘肺壹期,并认定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两年多过去了,我感觉我的伤情有所加重,可否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小李一直在*某煤矿公司工作,公司为他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小李3年前因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七级,在家休养一段时间后,公司给他调动了岗位,工作虽然比之前轻松,但小李最近总觉得伤情更严重了,他想知道,可否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一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每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五至六级的,保留劳动关系,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岗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支付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六级伤残员工本人可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根据等级获得相应的伤残补助金,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有话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