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主要以家庭成员总收入达不到上海地区*所规定标准的叫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继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居民须有当地正式户口。
的工作或条件与那些家庭存在相当的距离。如果我国实行高低经济家庭互助政策,我国会很快减少低收入家庭的数量,从而减少国家与社会的包袱。
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及以往惯例,医疗救助的实施人群应包括,一是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父母;二是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三是因医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其中低收入家庭与因自费医疗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认定工作,是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但是当前在操作层面确认难度较大。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员流动加剧,*、孩子上学、再婚等各种人为造成家庭户分裂的复杂情况、新情况的出现,造成了“家庭成员”这个概念本身就难以界定,不能以户口信息作为核查标准。例如,有多个子女的老人,子女本身对老人应该具有赡养义务,因此,在核实信息时应将所有子女的资产进行统一核实,但是当前数据手段无法查清老人子女具体数量以及子女资产明细,核实难度也随之增加。
由于各种原因限制,现阶段各地医疗救助工作大都是以年或半年为单位集中受理、报销前一年产生的医疗费用,需要患者事先垫付高额的医疗费用,这样的救助会存在严重的滞后性,既难以对需要救助患者起到“雪中送炭”的作用,又无法及时对定点医疗机构在患者住院*期间产生的费用实现实时监管。
由于疾病发展和*的特性,很多住院*产生的费用是持续性的,这中间的过程会涉及到很多不确定因素,例如低收入家庭申请人虚报、瞒报、伪造各种证明材料骗取救助资金、住院过程中多种并发症混合发生的、多次住院产生费用,这都需要专业的监管队伍去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但是医疗救助资金与社会医疗统筹基金事实上属于两套的资金来源渠道,因此医保经办部门的稽查监管职能无法现阶段对于医疗救助资金无法实行监管。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认定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职业道德直接影响着政策执行的真实效果。因此,配备一支专业的认定队伍,是做好医疗救助的必要条件。
医疗救助职能归入医保部门以后,从民政部门多种社会救助体系中的一类,变成多层次医疗保障环节中的一环。面对这个新的职能,基层医保经办机构在推行这个工作的时候普遍存在很多困惑,笔者从实际出发对开展医疗救助工作进行探讨并提出简单建议。
首先,理清享受医疗救助人群的认定条件、认定部门,把握工作开展的前提和基础;其次,理清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管,由于医疗救助一般是费用发生后才进行“兜底保障”,而且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因此建议日常监管与基金日常监管同步进行;最后,建议各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医疗救助的投入力度,保证资金支持,保证医疗救助成为一个“得民心”的好政策。
最后,收入内容无法核实。家庭收入是确定低收入家庭的与否的关键要素。据乡办工作人员反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没有具体工作单位的人员收入难以掌握,如无证摊位经营人员、短工等,无法提供收入证明,出现医疗救助对象确认偏差。
但是这样“因人而异”的认定给基层实际工作带来的巨大的操作难度,疾病自付费用需要达到多高,而家庭收入、家庭资产需要达到多低才可能造成家庭无力承担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同时,由于个人理解不同,人为可操控空间大,程度无法把握,因此在基层对此类人群的资格认定中,一直空白。
一方面,与卫健、民政、住建、公安及金融部门等多方面联合,将低收入群体身份、资产、银行存款以及购买的商业保险等相关的全面信息录入“大数据”平台并实时*与更新,以防出现套取救助或审批延时等情况出现;另一方面,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特别是后续实施门诊就医保障的时候,享受医疗救助人群在定点*结算时实行“一站式”结算,做到“随到随报”,以防出现家庭资产出现变动时期,多次住院重复救助的情况发生。
一是建议将医疗救助的执行程序、职能归属理清,医保部门由上到下建立统一完备的医疗救助体系,以助于基层具体工作的开展。
有话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