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24日,承办检察官介绍,今年初,家住阳新县某乡镇的郑某卫和同村的郑某后在闲聊中,提到村后有一处废弃多年的黄金矿区。为牟取私利,两人一拍即合,随即购买了水泵、水管、水带、活性炭等作案工具,并雇佣了一台挖掘机,在山上挖出金土2000余吨。
针对其二人污染环境的行为,经技术鉴定,该处污水、废渣检测,水内含氰化量为175mg/L、渣坑土壤含氰化物0.004-0.73mg/L,大大超过了我国污水排放标准中工业排放总氰化物最高允许浓度。
金矿土必须要借助氰化物进行加工后才能得到黄金。挖出金土后,郑某后随即去大冶某化工店购买了6吨*,并借助矿区内现有的水坑和蓄水池进行加工,整个过程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废水、废渣被随意处置,致使废水直接排入山体土壤中。经检测,该洗矿废水中含总氰化物严重超标。郑某卫、郑某后两人的非法采金作业行为,严重污染山体土壤。
今年3月16日,阳新警方查获并当场扣押两人储存在住宅内的大量*袋装物。根据现场情况分析,该案存在破坏矿产资源和污染环境的双重危害。
在利益的驱使下,2名男子“铤而走险”,于2023年1月至2月期间,在阳新县某乡镇非法采金,获利70万余元。近日,黄石市阳新县*依法对郑某卫、郑某后涉嫌非法采矿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一案提起公诉。
该案移送至阳新县*审查*,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郑某卫、郑某后,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经查,两人为牟取利益,在矿区非法采金,并购买有毒物质*进行洗金作业,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社会危害。
结合案件事实,该院认为,郑某卫、郑某后的行为,造成了国家资源损失,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甚至影响了周围居民生命健康安全,应以非法采矿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对郑某卫、郑某后提起公诉。
本案系因医药公司员工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自身担任仓库管理员的便利条件,将公司仓库堆放的过期药品倾倒后回收废旧玻璃瓶、铝制瓶盖、包装纸盒等引发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当前,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已深入人心并成为普遍共识,被告人许某作为在医药公司工作多年的从业者,理应对过期药品的危害性具有一定认知,仍为一己私利而罔顾国法,肆意倾倒六十余吨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一审判决,杜某应赔偿生态功能损失4926.91元用于认购碳汇;杜某应按补种树木作业设计的要求,于2023年春季在指定区域内自行补种林木并保证成活432株。如未履行上述生态环境修复义务,代履行费用5162.45元由杜某承担;杜某应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大众公开赔礼道歉。
经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荆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荆门市核与辐射和固体废物环境安全防护技术中心认定,超过有效期的“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液”为危险废物。许某将倾倒后的空玻璃药瓶、药瓶封口铝制包装盖、药瓶包装纸盒等物品分类出售到废品回收站,非法获利3万余元。
**在该案中一方面注重发挥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督促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认真履行环保义务,另一方面注重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优势,作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修复判决。
涉案龙纹玉片饰、龙纹管形玉玦等文物38件已被追缴,经鉴定,被盗墓葬时代均为东周时期,已追缴文物中有*文物29件,一般文物9件,另有青铜编钟2件被申某华等人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至今仍未追回。
郑某某从2009年开始,未经行政许可在长江涴市江段从事非法采矿活动。2014年4月,郑某某与贺某某、何某、张某某和丁某某等同在该江段非法采矿的采砂船船主共同成立“联营船队”。“联营船队”成立后,逐渐形成了以郑某某、贺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丁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等人为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员,何某、卢某某、罗某某、张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稳定犯罪组织。
一审宣判后,杜某未提出上诉,主动履行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2023年3月,合议庭成员、公益诉讼*人以及人大代表、林业部门相关同志一同到补植复绿地现场查看,杜某已按要求栽种树苗并成活。
神农架是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永久性示范基地和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拥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成员等5张世界级名片和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6张国家级名片。同时,神农架也是名副其实的“物种基因库”,有各种动物1060种,各类植物3700多种,其中红豆杉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具有重要的医药价值、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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