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孙某供述,她也曾是*药的买家。2018年下半年,孙某从某平台购买了“天使之吻”**。在与卖家交流过几次后,孙某发现售价10元、20元一粒的**,进货价只有售价的五分之一,其中的暴利让她嗅到了商机。
因孙某、李某售卖含有*成分*药的行为涉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院刑事办案检察官向公益诉讼部门移送了该线索。
经调取孙某和李某的网店销售记录,公安机关核算后认定,二人的三个网店在2019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非法售卖“天使之吻”*药,销售额共计达640余万元,有1.2万人次购买。
年4月,*在家的孙某先后从卖家顾某、刘某(均已获刑)处低价购进了130余万元的**,并通过个人
经研判,姑苏区*公益诉讼部门认为该案符合立案条件。2022年7月26日,该院发布公告,督促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在30日公告期内与该院联系公益诉讼事宜。截至公告期满,无相关社会组织与检察机关联系或向*提*讼,社会公益仍处于受损状态。
孙某和李某究竟知不知道*药中含有*成分?640万元的销售额中真的有500多万元是*交易吗?通过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调取涉案手机的上千条微信聊天记录,检察官发现,2019年12月,孙某的朋友曾提醒她“以你现在的*销售金额足够把牢底坐穿!”而孙某却毫不在意,称“要出事早出事了”。
除此之外,检察官还在孙某与李某的聊天记录中发现,二人讨论了不少“反侦查”技巧——“如果被查到就说是*,能赖掉就赖掉”“与卖家的聊天记录要及时删除,手机和手机卡都换掉”等等。
但面对公安机关的审讯,孙某、李某坚称不知道**含有*成分,又辩解称640万元的销售额中有大部分来自网络*。在海量销售记录无法一一核对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凭快递发货记录能够认定的犯罪数额仅60余万元,且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二人主观明知,这使得案件侦查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为此,受公安机关邀请,姑苏区*依法介入该案。
孙某和李某主观明知*药含有*的证据找到了,检察官又开始思考该如何戳穿二人的*辩解——网络电商平台是第三方交易担保平台,商家成功收款入账就意味着顾客已经收到商品;如果是*,网店交易后的钱款在到达银行卡后,将很快从银行卡中流出,因此,对比网店交易金额、银行卡流出金额两项数据是否重合,就能判断是不是*行为。
年10月,该院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对孙某、李某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人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日前,*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判决现已生效。
此外,通过计算,检察官确定了孙某的130余万元进货成本的利润比为300%至700%,理论销售金额区间为520万元至1050万元,此前认定的涉案金额640余万元属于合理区间中的较低位置,并未超出合理范畴。在完整的证据链条面前,孙某最终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年9月,该案被移送至姑苏区*审查*。面对完整的证据链条,李某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但孙某仍坚持称其销售的**金额不足50万元,其他产品均为无毒的*辅助产品。
为使孙某心服口服,办案检察官梳理了*辅助产品的数量、金额,发现绝大部分*辅助产品为赠品,仅有极少数标价销售。根据电商平台抽样的发货数据,检察官测定*辅助产品的销售金额占比最高不超过0.91%,辅助产品对**销售金额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该院公益诉讼检察官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孙某、李某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销售,构成侵权行为。除赔偿损失外,二人还应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考虑到本案中孙某、李某违法时间长、金额大,受害人数众多,对不特定消费者造成了重大食品安全损害风险,检察机关提出了要求被告人承担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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