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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抛开问题分解的冷面,更应当从实际出发,客观理性的认识。不管中介的身份如何或操作是否规范,毕竟他付出了必要的劳动,他有权获取必要的支出费用。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看得出提问者很诚实、理性,摆事实、讲道理、辨事理。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找中介、中介机构好好协商吧,相信会有一个好的结果。
请善待中介,执业规范(行规)不允许他们在撮合达成前收取费用,他们辛辛苦苦为租客带看十几套房子都有可能分文不得。他为租客带看、撮合、达成交易,背后包含了他N次的没有达成交易的付出。社会中有部分不友善的中介坑骗,深深刺痛了租客的心,大家对他们要揭露、曝光。但是,请不要以此仇恨所有的中介,社会分工必有其合理性,连民法典都有专门条款涉及中介,那更是证明中介在社会生活的重要意义。
分析了这么多,笔者意在普及下租房过程中中介服务的标准、费用、支付时点等房地产行为规范问题。这些内容一般租客均不会涉及,中介服务人员也不会随意“曝光”。
如果是后述的“4000元是租房定金”,那你需要弄清楚4000是全额转交新房东(推测大概率是中介私自收取了)。如果中介以“4000元定金”名义私自收取,那是不合规定的,中介服务的报酬只有“佣金”,没有“定金”一说。
前面描述“中介称新房东同意以4000元出租,但需要租客承担全部中介费4000元(原本是租客房东各承担50%)”,从此处看“4000元”是指中介服务费用。
租客9月底因原来租的房子即将到期,需要新找房源,找了一个线下实体店的房屋中介帮忙找房,中介找了一套月租4300的房子,协商价格后,中介称新房东同意以4000元出租,但需要租客承担全部中介费4000元(原本是租客房东各承担50%)。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关于《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其中有一条是服务完成标准。从法律上讲,基本服务完成的标志是房地产交易合同签订(对租房而言是租客与房东签订了租房合同)。根据《中华**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对应房地产交易合同的达成,因此,目前房地产经纪服务费用的支付时点通常为房地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时。
后面又描述“中介称与新房东协商同意,但需要租客一次性支付与月租金相等的定金4000元,租客遂于9月27日向中介支付定金,中介收款后称已将定金全额转交新房东。”从此处看“4000元”是指租房定金。
因国庆假期租客不在本地,租客希望推迟至10月10日签约,但同意中介在此期间继续将该房子挂出,如果成功租出则另外再找房子,中介称与新房东协商同意,但需要租客一次性支付与月租金相等的定金4000元,租客遂于9月27日向中介支付定金,中介收款后称已将定金全额转交新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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