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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邮编:300050)搬迁至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61号(邮编:300042),自2023年12月18日起在新址办公。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七)所申请*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可能危及*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信息。
各级**应当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信息公*台建设,推进*信息公*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信息公开*办理水平。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所申请*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各级**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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