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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煤矿事件(甘肃省九条岭煤矿现状)

甘肃煤矿事件

甘肃煤矿事件(甘肃省九条岭煤矿现状)

支架)由副队长王飞负责,事故发生段作业时缺少跟班队长随时监护,作业前未落实动态“敲帮问顶”制度,在没有确认安全无误的情况下进入煤壁侧作业。

事故发生后,天祝煤业公司三号井向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调度中心和武威市应急管理局汇报了事故情况,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接报后立即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报告了事故。

《1207工作面制作回撤通道的安全技术措施》制定不完善,措施审批把关不严,未明确护帮施工方式和打设“H”型护帮板木的作业流程,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不到位。

符永杰,综采一队当班班长,负责本班安全生产工作。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工人进入危险区域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建议给予警告,并处7000元的罚款。

王继栋,综采一队当班采煤工。对作业现场煤壁片帮风险认识不足,在未采取护帮措施的情况下违章进入危险区域作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遇难,免予追究其责任。

甘肃省九条岭煤矿现状

综放工作面制作回撤通道,在未采取护帮措施的情况下,现场人员违章进入煤壁侧作业,被突然发生片帮的大块煤砸伤致死。

李多海,当班安检员。现场安全检查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制止施工现场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建议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的罚款。

兰州市第五*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兰五医司法〔2023〕鉴字第0021号)认定:王继栋应系胸*、四肢受巨大外力致呼吸、心跳骤停死亡。

液压支架架前煤壁处发生事故,造成1人死亡。本起事故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中华**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建议对天祝煤业三号井处七十五万元的罚款。

支架的伸缩梁未全部伸出,护帮板未贴实煤壁,未在煤壁打设“H”型护帮板木,存在空帮作业。事故发生段作业时没有落实“先护帮后开展顶板支护作业”的要求,而是未护帮先进行顶板支护。

靖远红湾煤矿

郑永刚,**员,综采一队技术副队长,负责本队技术管理工作。对大倾角仰采工作面施工回撤通道煤壁片帮的风险认识不足,措施编制未明确护帮施工的作业流程,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议给予记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建议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

刘强,**员,安全管理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当班重点工程部室跟班人员,负责矿井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制止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议给予记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建议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的罚款。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类别,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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