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置疑,电视民生新闻的产生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了一般受众的知情权,提高了受众在新闻活动中的参与度,但是,随着电视民生新闻的兴盛和发展,民生新闻栏目的队伍不断壮大,在具体节目制作和传播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
网络音乐的概念在文化部的《意见》中首次得到了规范,即网络音乐是音乐产品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各种有线和*方式传播的,其主要特点是形成了数字化的音乐产品制作、传播和消费模式。
不同的手段适应不同的目的,不同的目的寻找不同的手段。新媒体的强制性传播内容五花八门,目的多种多样,运用的手段也各不相同。就目前的状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有益的强制性传播。所谓有益的强制性传播,就是内容对接收或接受的对象具有某种趋利避害的功能或者能够满足其特殊需求的强迫性信息传播活动。比如,强制性传播的内容是新近发生的重大新闻资讯、天气预报、灾害信息、路况信息、公益广告等。根据课题组的采访和调查,多数受众对于自动接收到的新闻资讯等内容持肯定态度,认为这是一个补充自己消息来源、了解新鲜事物的有效渠道。
其四,充分的交互性。网络的另一优势是信息的传、受主体双方随时随地地交流互动。微博议政的交互性,不仅体现在参与者交互作用的行为上,而且表现在他们相互交流的信息内容上。不论是关于公共安全问题,还是娱乐八卦新闻,抑或是社会热门话题,一旦在微博上披露,都会吸引天南地北的网友的踊跃参与,进而形成微博热议。网友们共同关注,互相评说对方的观点,实现广泛的交流与充分的互动。
公共媒介型强制性传播活动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公开性。传播范围以公共场所为主,如车站、广场。二是流动性。如各种以交通工具为载体的新媒体。三是免费性。即除了时间,不需要观众额外付出。四是间歇性。即观众一般只是利用零碎的闲暇时间*。五是商业性。即强制性传播的节目内容多属于商业广告信息之类。
把*报置于世界“三化”、中国“三变”的大背景下观察、思考;把*报放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媒体共存、中外媒体共存的坐标系中探讨,进而首次提出*报应从五个方面服务于*的执政能力建设。
网络音乐具有不同于传统音乐的新的特性,如廉价性、便捷性、虚拟性、互动性等等,这些特性都在挑战和影响着传统音乐的理念和发展。网络音乐的思维特征是一种发散性的多维思想,它追求的是音乐的自由审美,倡导的是音乐的个性化发展。网络音乐的个性化发展使人们可以更多地、更有选择性地获取自己所需的信息,改变了原有的单向传播模式,使音乐的传播与接受逐渐实现双向交流。
(三)欺骗型强制性传播。所谓欺骗型强制性传播,就是传播者利用人的某种性格或心理偏差或者判断失误所进行的名实不符的信息传播活动。如手机上常见的所谓获奖信息、诱导或者误导用户使用付费信息或项目服务等。
(二)技术型强制性传播。所谓技术型强制性传播,就是传播者依靠某种技术手段进行的信息传播活动。这种技术可能是被普遍掌握的通用技术,也可能是组织或个人掌握的专有技术。前者如手机短信接发技术、电子邮件接发技术;后者如电脑*程序编制和传播技术、网络黑客等。技术型强制性传播主要表现在手机媒体和网络媒体上。
我国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得到了普及,网络信息具有共享性,一条新闻信息可以迅速在网络甚至传统媒体上传递。如果某一网络媒体了一条信息,很受人们关注,这时就会有无数媒体转载或者转发,这一条新闻的真实性还没有得到确认,但是已经被受众广为知晓。这也是新闻媒体一味追求时效性完全不顾新闻事件真实性的一大表现。新闻媒体从其他媒体那里得知重大事件发生,不去现场采访核实,直接转发,以此来增强时效性,吸引受众眼球。
(四)公益型强制性传播。所谓公益型强制性传播,就是以促进人际和谐、社会发展或保护环境等为目的的强迫性信息传播活动。如各种公益广告、灾害信息、慈善活动等。
从传播效果上看,“强制性传播”对社会有利有弊。有利的一面就是可以随时随地满足一部分人的信息需求,也可以用来传播一些公益信息,甚至可以被纳入社会预警和救援系统。有害的一面就是,即便不考虑一些信息内容是否适宜在公共场所传播,“强制性传播”也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对公共空间的视觉和噪音污染以及对公民免扰权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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