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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

为进一步提升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扩大人社惠民利企政策的覆盖面,现将*省人社领域法律法规政策以问答的形式,即日起在《*日报》连续刊登,请广大读者予以关注。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对*的录用标准。

(五)公益性岗位安置。对通过市场难以实现就业的,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兜底安置。在岗期间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社保补贴标准与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标准一致。公益性岗位安置原则上不超过3年,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工作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到期离岗后,仍然就业困难且符合公益性岗位招聘条件的,可重新按程序进行招聘安置。

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的按600元/人·次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职工或承训单位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和3000元补贴。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对脱贫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及交通费补贴。生活费按照实际参加培训天数,每人每天补助30元,交通费统一按照在市(州)外省内培训的,每人每年一次性500元、在省外培训的每人每年一次性1000元的标准补贴。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长期失业人员,由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职业介绍,优先推荐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和易上手的就业岗位,连续提供2次职业介绍服务后,仍不能就业的,推荐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实现就业。

(七)劳务经纪人补贴。对组织带领具有我省户籍的农牧民转移就业的劳务经纪人,按照带领的人数和外出就业时间,给予劳务经纪人补贴。带领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补贴标准在带领一般农牧民就业的标准上加50元。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款的人员及*款额度: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失业人员等;除助学*款、扶贫*款、住房*款、购车*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款(含信用卡消费)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款时,本人及配偶无其他*款。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对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两后生”、农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各类城乡未就业劳动力(五类人员)开展培训的,按照不同工种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有创业意愿的上述人员开展创业培训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为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选择就业需求量大,操作技能简单、易学的就业技能,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对合格人员发放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是劳动者能够熟练掌握并应用某项实用职业技能的证明,表明劳动者具备了从事某职业岗位所必需的基础工作能力。

(一)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对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给予70%的补贴。其中,对于缴费基数60%至100%的部分,按照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70%予以补贴;缴费基数高于100%的,按缴费基数100%核算补贴,超出部分,不予补贴。

近年来,我省围绕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排,由省人社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打造“12+N”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品牌。其中“12”是指覆盖全年12个月,依托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服务月活动、金秋招聘月活动、高校毕业生毕业季专场招聘活动、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活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攻坚行动、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专项活动,在全省范围开展“N”场创新服务和特色就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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