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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律法规(发行公司债券是利好还是利空)

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律法规

当股市由弱转强,或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公司业绩转好,其股票价格预计有较大提高时,投资者可选择将债券按照发行公司规定的转换价格转换为股票,以享受公司较好的业绩分红或公司股票攀升的利益。

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律法规(发行公司债券是利好还是利空)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要遵守的规定有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上市公司才可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的比率比直接发行的企业债券利率要低,如果可转换债券未被转换,相当于公司发行了较低利率的债券;

后罪是刑法破坏经济秩序罪专章中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专节中所规定的犯罪。二罪的主要联系点在于,两者都有诈欺认购人的主观故意;所发行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都有虚假性。

发行公司债券是利好还是利空

后罪是由新刑法本章金融*罪专节所规定的。后罪场合,行为人往往利用非法发行股票、债券的办法来搞假集资、真*。此种场合,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要求不同。本罪不是身份犯,任何人都能成立为本罪主体;后罪在法人犯罪的场合属身份犯:其行为主体只能是有资格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特定主体。

(2)行为要件不同。本罪行为人所实施的是未经法定机构批准而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行为;后罪行为人所实施的则是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或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等行为。

(2)犯罪数额要求不同。本罪要求擅自发行公司股票、债券“数额巨大”(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者,方能构成刑事犯罪,否则应属行政违法行为;集资*罪则不然---但凡为了非法占有而非法集资数额“较大”者,即便成立该罪,应根据该罪的第一量刑单位给予刑事处分。而若集资*者*数额达到“巨大”者,则属新刑法上对该罪所规定的数额加重犯情况,应按其相应的处断刑处罚,而不能据此认定为本罪。

(5)犯罪所侵犯的二级同类客体不同。本罪所侵犯的二级同类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后罪所侵犯者却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

常用法律法规100条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行为对象是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而虚假发行股票债券罪的行为对象则是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和公告的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等。

(4)诈欺的对象范围不同。本罪行为人所诈欺的对象既包括国家证券发行管理机关又包括社会公众;后罪的诈欺对象主要是广大认购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社会公众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华**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

为了保障公司本次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高效、有序实施,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有关事宜,该等授权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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