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合伙企业的正常业务类型,区分不同的税率和征收率正常缴纳,正常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即可,和其他企业并无不同。
近年,不少拟上市企业实施了员工股权激励,而激励方式从以前更多采用直接持股方式变为通过合伙企业方式持股。在会计处理上,通常,对于员工于公允价值与其实际认购价格之间的差价视为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并计入股份支付费用。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上还有一种可能的方法,就是通过法律诉讼确定分配比例。
第二种观点认为,员工认购的是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不属于公司的股权,不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那么,员工通过合伙企业形式的员工持股平台间接认购拟上市企业的股份,对于其中计入股份支付费用的部分,是否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操作: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或者股利、红利,个人合伙人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合伙企业除了开展正常经营业务外,更多的情况是用来设立各类LP,产业投资基金、创投企业等,对这些业务,在税收征管上也一直存在着不同的实务操作。
年国税总局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文件,对于股权*收入如何缴税做了明确:
第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员工不是直接持股,但实质上亦属于低价认购公司的股权,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税务征管领域,有不少税务部门认为财产份额*应考虑清算退伙情形,该部分所得按照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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