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学院面向全国1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批次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办学方针:学院遵循“依托母体、融入绍兴、内涵发展”的办学方针,旗帜鲜明地培养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下得去、上得来、用得好”的应用型人才。
第二十五条被我院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除外),在第一、第二或第三学期结束时,根据学业基础和兴趣特长,可以在全院范围内申请转专业(艺术类学生只能申请转艺术类其他专业)。
第二十二条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2023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院参照执行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之规定。对《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我院原则上按不录取执行。
第十二条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院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七条办学性质: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是1999年经浙江省**批准、经教育部确认、由浙江工业大学举办的全日制本科*学院,2012年起由浙江工业大学与绍兴市柯桥区合作举办。
第二十七条学院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海外交流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获奖面近30%。学院执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款、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在校生有机会获得国家奖学金及由社会各界设立的奖助学金。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教育法》、《中华**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年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招生章程已经公布,招生章程是填报志愿时非常重要的参考文件,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金等重要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第三条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英语成绩要求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考实际英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十九条学院认同并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六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学院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主管部门批文和有关规定,学费按培养成本核算后确定的标准收取。按专业类招收的新生入学时按照专业类中学费标准较低的专业收取,专业确认后则分别按所学专业的学费标准执行。请考生充分考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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