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有: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管辖;因登记发生的诉讼,由登记机关所在地**管辖;继承遗产的诉讼,被继承人生前
**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指定管辖。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由该地、市的中级*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
的两个**,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协商不成的,由最高**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指定管辖应逐级进行。
(二)涉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诉讼;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诉讼;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诉讼。
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书面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前达成的选择管辖协议。
协议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举例来说,不能把应由基层**作为第一审的案件,约定选择中级**管辖;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即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继承遗产发生的诉讼,都不能由当事人约定选择其他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在*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可以在书面合同中以协议的方式选择管辖*或者协商选择管辖*。但有效的协议管辖需符合一定条件: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都有权管辖。国内一方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以经常居住地为准。如国外一方向居住国**,国内一方向***,受诉的**有权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为有管辖权的*。”这一民事诉讼法关于“默认管辖权”的规定。对于涉外离婚诉讼而言则不适用。对于一件涉外离婚案件,如果本应属于他国管辖,原告却向我国**,则不能因为被告没有异议而使我国*成为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管辖。(夫妻双方出国留学后分道扬镳的不在少数,若一方提出离婚,则在管辖问题上适用这一规定。)
对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的离婚诉讼,如果双方均为外国人,我国*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果双方为中国公民(不管有未在国外定居),则我国*在受理时一般要求原告提交婚姻登记地*出具的“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的证明。
被告若为外国人,在我国国内合法居留的,以被告的居所地为管辖地。比如:被告是美国人,被派遣到美国一家公司在武汉的代表处工作,则武汉的*有权管辖。(随着经济、文化和教育等交流、合作的加强,我国公民同外国人的结婚率也日益攀升。作为在我国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在我国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住所”、“经常居住地”,只有所谓的“居所”。从“原告就被告”这一一般性的管辖原理出发,应以居所地作为管辖地)
有话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