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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适用于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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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装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记本科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报经批准予以处置时,按照“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的相应余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基础采用的是

(一)期末,将财政补助收入本期发生额结转入本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科目,*记本科目(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将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本期发生额结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记“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或“事业支出——基本支出(财政补助支出)、项目支出(财政补助支出)”科目。

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置完毕的各种资产价值及净损失;期末如为*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置完毕的各种资产净溢余。年度终了报经批准处理后,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一)发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义务的,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税费金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净收入”科目〔出售不动产应缴的税费〕或有关支出科目,*记本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记“银行存款”科目。

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不设置本制度规定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考虑本制度其他科目说明中涉及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

(一)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实际存入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记本科目。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付款证明等,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记本科目。

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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