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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林向刘可账户划款的行为只能认定为大林对刘可的债权只能认定而然之间有个人转账,存在资金往来,具体原因不明。况且二人还存在恋人关系,因私人关系有资金往来也属正常。
木豆公司与麦子签订了《股权*协议》,并将股权过户到麦子名下,据此是否可以认定麦子已取得遥远公司的股权?为什么?
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年初,丁自他人处获得一笔资金,遂要求继续实施公司的增资计划,并自行将140万元打入公司账户,同时还主张对骐黄公司未实际缴资的860万元新股的优先认购权,但这一主张遭到其他股东的一致反对。
因为公司成立时为2012年6月,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的市场价值为130万元,该评估价值没有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所以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9条的规定,甲已完成出资,不需要承担相应的不足出资责任。
综上,杜某、石某、赵某可以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的规定,向**,请求大雅公司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同时追究白某得连带责任。
因为张巡既不是公司的股东,也不是公司的债权人。陈明是公司的股东,且张巡与陈明之间的合同是以个人名义签订,所以张巡不能向管理人主张权利,只能单独向陈明主张权利。
本案中,股东之间无另行约定。丁在其实缴出资比例范围内有权主张优先认购权,该增资计划未侵害或者妨害丁在公司中的股东地位,也未妨害其股权内容即未影响期表决权重。因此就余下的丁主张860万元的新股,的优先认购权,遭到了其他股东的反对,其他股东合计持股86%,超过三分之二,所以丁无任何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优先认购权的依据。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股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张一担任甲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关二担任总经理。工会组织职工大会选举曹四、袁五作为甲公司的董事,与张一、关二、刘三共同组成董事会。董六担任甲公司的监事。
美森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经营煤炭。股东是大雅公司以及庄某、石某。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三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是5..3..2;各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大雅公司将之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作价500万元用于出资,这部分资产实际交付给美森公司使用;庄某和石某以货币出资,公司成立时庄某实际支付了100万元,石某实际支付了50万元。
昌顺公司应该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如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以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有话要说...